2024-01-22开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新闻

年度盘点二:2023开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优秀实务文章


2023年,开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律师们基于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及对社会和法律的深刻认识,时刻关注行业动态和社会热点,不断产出优质的实务文章。开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在汇总梳理后,选出深受欢迎的12篇佳作,并向所有笔耕不辍的开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律师们道一声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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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律师

年度盘点

- 优秀实务文章 -

2023年,开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律师们基于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及对社会和法律的深刻认识,时刻关注行业动态和社会热点,不断产出优质的实务文章。开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在汇总梳理后,选出深受欢迎的12篇佳作,并向所有笔耕不辍的开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律师们道一声辛苦。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大家继续关注热点、前瞻趋势,并继续分享宝贵经验与真知灼见。

01   买卖合同案件项下可得利益损失追偿之实务研究

作者:薛为华、刘姣姣

薛为华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项下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案件,该案经一审支持、二审维持后,又历经再审,对于司法实践中买卖合同案件项下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颇具借鉴意义,遂以该案例为引,并结合最高院及各地法院的裁判案例,尝试对买卖合同案件项下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路径予以探索并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02  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实务分析

作者:武顺华

改革开放前,我国国有土地施行的是国家统一划拨使用制度,国家将土地无偿、无期限地提供给用地者,但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也就是“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行政划拨配置用地制度。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从此我国土地使用就进入了行政划拨和有偿出让的双轨制度。对于“无偿、无期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遇到企业破产或旧城改建等法定情形需要收回时,是否需要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本文对此展开探讨。

03  土地租赁合同终止后,地上新增建筑物的法律处置问题分析

作者:罗烈相

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是企业实施生产、经营的重要资本,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企业将土地进行租赁更是常见的土地利用方式。若承租人在租赁地块上擅自建造建筑物,土地租赁合同终止后,在租赁合同并未对新增建筑物的处置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如何处理该新增建筑物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将要面临的巨大问题。本文中,罗烈相律师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就土地租赁合同终止后的地上新增建筑物之处置问题展开分析。

04  大灾将至,让高速公路免费放行有多难

作者:刘超

2023年7月底,河北等地的洪涝灾害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8月1日深夜12时左右,河北保定市白沟新城附近居民接到洪水临近紧急撤离的通知,纷纷连夜驱车撤离。然而,当地最近的高速公路入口白沟收费站在紧急状态下仍然按部就班的逐车发卡,以至排队车辆绵延数公里,造成城区交通瘫痪,此举引发舆论强烈关注。倘若真的洪水骤至,如此撤离效率必然造成大量人员财产损失。当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回应称“未接到上级通知”,只能照章办理。那么,高速公路免费通行,到底需要谁来通知?性命攸关时刻工作人员可以如此冷漠?这究竟是制度问题,还是人性问题?

05  取消中标资格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魏杰民

招投标制度的设立及广泛运用虽然让市场主体能够以相对较低的成本从特定渠道获取商业信息,并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但伴随而来的程序繁冗、经济腐败以及招投标人冲突等诸多问题日渐凸显,成为新的行业乱象。其中,招标人在公示阶段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以各种理由取消中标资格的行为更是成为矛盾高发区,这不仅会对各方主体的权益及项目进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在实务处理上还存在诸如取消中标资格行为的法律性质、程序与法律后果等理论与立法不明之处,以及取消中标资格后,中标人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如何进行权利救济的困惑。魏杰民制度现状进行深入考察,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与看法。

06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作者:谢宗高、赵敏

7月15日-16日,由全国律协刑事开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律师刑事业务发展交流促进会在甘肃省酒泉市召开,来自全国各省市律师协会代表、全国律协刑事开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委员会委员等300多人参加会议。邀请业内多位知名律师作为分享嘉宾围绕六个主题展开交流。开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全国刑专委副主任、兰州办公室合伙人谢宗高律师参加了第三分会场“刑事案件涉案财产辩护“主题交流,并应邀在圆桌会议环节进行了分享交流。本文是谢宗高、赵敏律师向该次会议提交的开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文章,已入选全国律协刑事开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委员会、甘肃省律师协会编撰的《刑事业务发展交流促进会论文集》。

07  卖淫类刑事案件常见争议焦点 及辩护策略

作者:陈会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和第三百五十九条,共设立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共5个关于卖淫类的单一罪名或选择性罪名。涉黄类刑事案件在我国刑法立法上是严格立法,也一直是司法打击重点。从总体的处理结果来看,涉案人员较常被追究的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其中组织卖淫属于重罪,法定刑起刑点为有期徒刑五年。相比之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量刑较轻,而容留卖淫罪更是对刚入罪的行为设置了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种。正是由于不同罪名的刑罚幅度跨度明显,刑事责任轻重悬殊,再加上罪与罪之间具体把握标准上存在一定的交叉和不明确性,所以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卖淫类犯罪案件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较多,这不仅体现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上,也体现在非法获利数额、情节是否严重等方面。陈会律师立足近年来辩护过的多个该类案件,对该类案件常见的争议焦点及辩护经验进行总结,同时密切关注司法机关对该类犯罪的治理规律和司法裁判观点,对辩护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

08  数据资产入股的法律可行性探索

作者:胡峰、方懿

人类正在经历数据革命,数据革命带来人类意识的进步,使人类认识、重视数据是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能为人类提供新的知识、信息,提高和释放生产力。无论是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持有的原始数据资源,还是这些数据资源经过治理、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一旦进入流通,为其他市场主体所需,就体现出客观的市场价值。这种数据资源与产品的市场价值化也为数据的资产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让数据以资产形式的诸种操作成为可能,数据资产作为企业出资入股就是其中之一。开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团队就数据资产入股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展开讨论。

09  AIGC著作权问题综述与中美前沿案例解析

作者:刘名、方懿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简称“AIGC”区别于传统的“决策式AI”,是一种“生成式AI”。其特点在于:它能通过海量数据训练,并在此过程中通过学习数据中的联合概率分布,对已有的数据进行总结归纳,创作模仿式、缝合式的新内容。简单来看,AIGC的研发使用可大体分为三个过程:训练数据——机器学习——输出内容。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下,AIGC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法律方面的负外部性,其中一个突出的方面就是著作权侵权。在我国,尚未有关于训练数据侵犯著作权的案例报道,但实践中已有关于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刘名、方懿律师结合美中两国的最新实践案例,就AIGC的著作权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10  新规解读:《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要点解析

作者:余敏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制度保障,市场监管总局在2010年施行、2020年修订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出台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余敏律师对该办法进行仔细研读和分析后,提炼出《办法》的五大要点,提请经营者进行重点关注:

11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规则的探索与解读

作者:余凯

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明确提出,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成为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从推动制度构建、开展登记实践等方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正式发布,提出要“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截止2023年6月底,江苏、浙江、北京、深圳四地陆续发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关的法律文件,对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提出数据确权方式,助力数据维权,促进数据资源合理流通。余凯律师结合实践探索,对四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介绍与比对,以期共同探讨。

12 股权转让视角下再谈实质课税的法律边界

作者:由明晟

税收法定意味着执法者课税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保护私权、限缩自由裁量,符合现代税法制度的趋势要求。弊端则是,由于经济交易的复杂性和立法者预见能力的局限性,成文法不可能事先即作出完整准确的各种规定,容易被钻漏洞。实质课税则追求颗粒归仓,意图突破外在形式而根据业务实质判断交易行为的课税要素。由于征纳立场的冲突和判断能力的差异,会存在随机性和偶然性,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大,如果解释权滥用则不利于税收法治。股权、投融资、破产、不动产、借贷、国际税收等领域,可谓是税收法定和实质课税冲突高发。由明晟律师认为,在依法治国、税收法治进程的进步趋势下,实质课税原则应当限定在合理程度内慎重适用,改变目前权力滥用的现状。否则会降低税收法律的权威性,侵犯纳税人权益甚至造成征收不公,阻碍国家税收法治的进程。